投资者与环境机构之间的 关系仍然
环境的司法 截至 2011 年,尽管仍然存在许多争议,但随着补充法 (LC 140) 的出现,环境许可开始具有更大的统一性,该法规定了 1988 年联邦宪法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共同能力,第 10 条23. 根据 LC 140/2011,国家对环境许可的权限是剩余的,也就是说,只有在不属于联盟或市政府权限的情况下,才会由国家环境机构执行(第 8 条、第 XIV 条),或者如果是位于或开发于州保护单位 (UC)(环境保护区 - APA 除外)的活动。 反过来,市政府根据各自国家环境委员会定义的类型,负责对具有当地影响的活动或企业进行环境许可(LC 140 第 9 条第 XIV 条),或位于市 UC 内(APA 除外) )。关于国家不应定义类型这一事实存在一些问题,因为权力之间不存在等级制度,这是另一个分析的主题,此处不予讨论。 在里约热内卢,为了明确界定州和市的权限,国家环境委员会(Conema)发布了第42/2012号决议,该决议规定了造成或可能造成当地环境影响的活动,并制定了行政行动中联邦合作的一般标准。源于共同能力的行使。 该决议在其第 1 条唯一一款中通过排除方式确立了市政管辖权,即在以下情况下不会被视为当地影响: 其直接影响范围超出市政府的范围;达到海洋环境或州或联邦 UC(APA 除外);或该活动需要准备 EIA/RIMA(环境影响研究和环境影响报告)。换句话说,如果满足这些假设中的任何一个,该活动必须获得里约热内卢州环境机构 Inea 的许可。 在这些情况下,国家环境许可将受最近颁布的第 44,820/2014 号国家法令管辖,该法令建立了新的环境许可制度 – SLAM。 该法令规定的许可证中,除了普通的LP(初步许可证)、LI(安装许可证)和LO(操作许可证)外,还规定了LPI(初步和安装许可 德国电话号码表 证)、LIO(安装许可证)等其他类型。许可证和运营)、LAS(简化环境许可证)、LOR(运营和恢复许可证)和 LAR(环境恢复许可证),以及环境授权 (AA),即: 如果项目不需要提交 EIA/RIMA,则可以申请 LPI,以证明环境可行性并授权其在一个阶段的实施。 LIO 同时授权低环境影响活动的安装和运营,并且还可以在对已实施和许可的项目进行扩展或调整的情况下获得授权。 对于尚未实施的低影响项目,可以请求 LAS 证明环境可行性、批准地点并授权项目的实施和运营。 运营和恢复许可证 (LOR) 授权开展与污染区域环境恢复同时进行的活动。反过来,环境恢复许可证 (LAR) 授权恢复封闭、停用或废弃的活动或企业或退化区域的污染区域。 对于某些情况,例如进行紧急工程、低影响水利工程、抑制原生植被以及在含水层中钻探或堵塞水井等,可以申请环境授权(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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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有权/CNPJ/地址、有效性条款或条件、负责的技术人员甚至对象发生任何变化,也可以注册许可证或 AA(AVB – 注册)(只要没有其框架的改变)。 如果活动对当地有影响,因此不符合上述国家许可标准,则必须由市环保机构颁发环境许可证。就里约热内卢市而言,市环境机构是市环境秘书处 (SMAC)。 目前,管理市政环境许可的主要规则是第 28,329/2007 号法令,在其单一附件中引入了受许可和豁免条件约束的活动清单。 该法令规定的环境许可证包括市政初步许可证(LMP)、安装许可证(LMI)、运营许可证(LMO)和停用许可证(LMD)。 值得强调的是,在市一级,活动的扩展或其技术改造意味着其设施的性质或运营发生变化,可能会在现有的市政环境许可证中得到批准,也可能成为新的环境许可证的主题。许可证,取决于 SMAC 技术人员的理解。 根据该法令第 22 条,在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情况下,可以颁发环境授权 (AA)。在市一级,SMAC 可在下列情况下授予 AA:(i) 清除植被,(ii) 安装机械、设备和小型系泊装置,以及 (iii) 在受保护单位内举办活动、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市级监督。 在里约热内卢市,有一个补充法律项目(PL 30/2013)仍在讨论中,该项目由行政长官撰写,根据市环境秘书处(SMAC)准备的工作创建,旨在将法律整合在一起各市政当局制定市政环境法规。 尽管已经做出了所有努力,立法中仍然存在许多不明确的问题,这些问题并没有减轻企业家的需要,他们需要直接与环境机构解决问题,从而导致项目的延误和双方(企业家和机构)的法律不确定性。 )。 环境的)。无论如何,现在可以认为环境立法已经越来越完善,缩短了环境问题立法理想的漫长甚至永恒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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